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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%

来源:前沿深度时间:2025-07-15 01:06:42

导读

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%

日前,京津冀限即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-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》征求意见稿发布,产令意见稿明确,再度资讯要求各地在9月底前明确具体完成错峰生产方案制定工作,袭准行业要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、备好工序和设备,京津冀限即企业错峰生产的产令基准产能以2018年12月产能计。

  采暖季限产时间: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

  主要范围:“2+26”城市

  要点措施:1、再度资讯钢铁、袭准行业焦化、备好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。京津冀限即天津、产令石家庄、再度资讯唐山、袭准行业邯郸、备好邢台、安阳等要点城市,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%;其他城市限产比例不得低于30%。

  2、秋冬季期间,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。

  3、2018年12月底前,天津港、唐山港、黄骅港等环渤海及山东省域港口的集港煤炭全部改由铁路运输

  4、2018年9月底前,各地完成新一轮“散乱污”企业排查工作,按照“先停后治”的原则,实施分类处置。

  以下附意见稿部分原文:

 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-2019年

 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

  (征求意见稿)

  一、总体要求主要目标:坚持稳中求进,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,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。一体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;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,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细颗粒物(PM2.5)平均浓度同比下降5%左右,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5%左右。

  实施范围:京津冀及周边地区,包含北京市,天津市,河北省石家庄、唐山、邯郸、邢台、保定、沧州、廊坊、衡水市,山西省太原、阳泉、长治、晋城市,山东省济南、淄博、济宁、德州、聊城、滨州、菏泽市,河南省郑州、开封、安阳、鹤壁、新乡、焦作、濮阳市(以下简称“2+26”城市,含河北省雄安新区、辛集市、定州市,河南省济源市)。

  基本思路:坚持问题导向,立足于产业结构、能源结构、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优化调整,以推进清洁取暖、公转铁、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为要点,巩固“散乱污”企业综合整治成果,狠抓柴油货车、工业炉窑和挥发性农业生产体系物(VOCs)专项整治,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,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,加强区域联防联控,严格督察问责,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。

  二、主要任务调整优化产业结构。

  1、严控“两高”行业产能。各地加快完成自然保护红线、环境质量底线、资源利用上线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,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、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。2018年12月底前,各城市完成自然保护红线划定工作。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要切实采取完全关停、转型发展、就地改造、域外搬迁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。钢铁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应要点向区外转移。唐山、邯郸、安阳市不允许新建、扩建钢铁项目,禁止外地钢铁企业搬迁转移至该地。

  加大钢铁、焦化、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,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,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、焦炉、高炉等设备。2018年,河北省钢铁产能压减1000万吨以上,山西省压减225万吨,山东省压减355万吨,河南省压减150万吨以上。区域内完成48台共294万千瓦燃煤机组的淘汰任务。河北、山西省一体启动炭化室高度在4.3米及以下、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;河北、山东、河南省要按照2020年底前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达到0.4左右的目标,制定“以钢定焦”方案,加大单独焦化企业淘汰力度。

  2、巩固“散乱污”企业综合整治成果。各地要建立“散乱污”企业动态管理机制,进一步完善“散乱污”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,坚决杜绝“散乱污”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“散乱污”企业异地转移、死灰复燃。2018年9月底前,各地完成新一轮“散乱污”企业排查工作,按照“先停后治”的原则,实施分类处置。对关停取缔类的,切实做到“两断三清”(切断工业用水、用电,清除原料、产品、生产设备);对整合搬迁类的,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;对升级改造类的,对标先进企业实施高层度治理,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,并向社会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。

  对“散乱污”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,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,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,改变“脏乱差”生产环境。企业未达到治理标准要求的,电力公司不予供电,违规供电的予以公开问责。

  3、深化工业污染治理。自2018年10月1日起,严格执行火电、钢铁、石化、化工、有色(不含氧化铝)、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,推进要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。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排放治理,实施封闭储存、密闭输送、系统收集,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。

  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。深化有排放控制,烧结烟气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、35、50毫克/立方米,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、50、150毫克/立方米;强化无排放管控,所有物料储存、输送及生产车间应密闭;实施清洁运输,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、水路、管道、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。启动城市建成区内焦炉炉体加罩封闭工作,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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